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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局新能源司解读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日期:2024-02-26     浏览:7    评论:0    
核心提示:源局新能源司解读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发布日期:2022-03-25 10:38:38浏览次数:25评论:0导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就《关于

源局新能源司解读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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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答记者问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 记者 李欣智近日,国家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 记者 李欣智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引起行业广泛关注。为方便各方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中国电力报》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答:分布式发电位于电力消费场所或与之相邻,所发电力无需远距离及升降压传输。与集中式发电供电方式相比,具有减少电力损耗、节省输电费用以及减少对土地和空间资源占用的优点,特别是可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制定了支撑分布式发电的一系列政策。各级电网企业建立了服务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运行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近年来,分布式发电发展逐步加快。但是,由于现有电力系统的技术体系、管理体制、市场机制是按集中式发电供电模式设计的,分布式发电所需的电网公共服务、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以及政府管理体制仍存在较多缺失,分布式发电在电力利用方面的节能、经济性和安全性等优势还未充分发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目的是探索与分布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电力交易机制和输配电价政策改革等,在试点探索和评估总结基础上,最终形成可普遍适用的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市场和政策体系。

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否仅限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

答:分布式发电的特征是接入配电网运行且发电量在所接入的配电网内就近消纳,同时需要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通知》未对分布式发电作“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限定。除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可开展交易,分散开发的光伏电站和风电场接入配电网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和接网电压等级并就近消纳的项目都可以开展交易。

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项目规模有什么要求?

答:《通知》对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的规模,也就是向电网输入的最大功率作了限制: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之所以做这样的限定是为了确保分布式电源的发电量在接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此外,也允许分布式电源接入110千伏配电网,项目容量可以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发电量在接入的110千伏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按照配电网的技术体系,一般最高的电压等级是110千伏,分布式电源馈入配电网的功率不能向110千伏以上传送。110千伏以上的电压等级是220千伏,如果向220千伏侧反送功率,就不是分布式电源了,应对其按集中式电源管理。西北电网、东北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级有些特殊,可参照上述电压等级划分方法。

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是什么?

答: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与配电网内就近符合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并以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服务方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约定交易期限、交易电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首先与能消纳其全部上网电量的电力用户进行交易,特殊情况也不排斥与一家以上电力用户交易。运营配电网的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电网是一个电力输送、维持发用电平衡和系统稳定运行的平台,由于大多数分布式发电项目不能提供稳定发电,实际上电网企业要承担电力用户保底供电责任。

问:试点区域实行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模式?

答:一是直接交易模式。这也是本次试点的主推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原则上应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分布式发电项目自行选择符合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并以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服务方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约定交易期限、交易电量、结算方式、结算电价、所执行的“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是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即对所有用户按照售电收入、售电量平均后的电价),扣除“过网费”(含网损)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双方约定转供电的合作期限、交易电量、“过网费”标准、结算方式等。该模式主要是考虑有些分布式电源很小,如家庭(个人)屋顶光伏发电(3-20千瓦);以及有些项目虽然容量较大,但自己没有能力或不愿花费精力寻找直接交易对象等原因,希望电网公司代理售电。关于综合售电价格,《通知》未作明确规定,留给试点地区的电网企业,由其结合实际确定分布式发电消纳范围,考虑所涉及电力用户的电价差别等因素确定。

三是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模式。在试点地区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该模式实际上是将电网企业作为分布式电源的购电方,主要考虑是在试点地区已经存在的分布式电源,现在已执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也不一定非要改为前两种,而且在试点完成全面实行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后,如果有的地方依然选择电网企业统一收购分布式发电项目电量的模式,也应允许。还有特殊情况,直接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失去了与其交易的用户或在就近范围不存在符合条件的交易对象,而所在区域又没有电网代售电模式,则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量仍应由电网企业收购,此时也是一个兜底方式。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而言,这与现在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没任何区别;但对电网企业而言,国家在补贴政策上要扣除未承担输电业务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其结果是减少了国家的补贴支出。

原文链接:http://www.ybxx.org/news/3135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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