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zhi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wei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min、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