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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证券:最高法驳回华晨集团等与沈阳金杯汽车一案的再审申请

   日期:2023-12-27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于2023年12月18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再审申请。观点网讯

于2023年12月18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再审申请。

观点网讯:12月27日,国开证券发布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披露了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据了解,华晨集团于2023年12月21日出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宜。于2023年12月18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再审申请。

此前,2023年7月10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申1010号再审申请书,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光大沈阳分行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申请人金杯汽控、汽车工业公司、原审被告金杯车辆公司承担。

国开证券表示,将继续跟进华晨集团的各类重大事项,密切关注华晨集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事宜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与华晨集团及管理人积极沟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权保障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ybxx.org/news/577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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