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对主要受照射的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做出估算,进而限制工作人员个人接受的剂量,并且证明工作人员接受的剂量是符合有关的。附加目的是提供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趋势和工作场所条件以及有关事故照射的资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四是许可条件不同。一方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均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为备案,其中审批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备案是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前应向相应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项目开工前)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另一方面,申请提交资料不同。放射诊疗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机构批准书》、放射诊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而辐射安全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分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了分类规定不同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审批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放射卫生预评价为什么要做预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卫生预评价政策要求
放射卫生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优化,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