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终结后及时鉴定。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鉴定时机: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鉴定时机: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