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本规范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念海消防总结在规范中关于气体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安全要求如下:
1、防护区应设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1久性标志牌。气体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1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的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9、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气体灭火系统按保护范围分类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是灭火剂在规定喷放时间内使整个防护区密闭空间达到设计灭火浓度。各类气体灭火剂均适用于此系统。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是以设计喷射率向具体保护对象喷放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维一可用于全淹没灭火系统也可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气体灭火剂。
气体灭火系统电磁阀由手柄、保险夹、电气引出线、保险销、顶刀组成,其中保险销起着重要的防误操作功能,保障气体灭火系统不因人为因素误启动设备,具有电动和手动机械操作功能。
气体灭火系统电磁阀的作用如下:
1、保险销的作用是限制顶刀动作,防止各种误操作造成灭火设备的误启动。系统未验收投入正常使用之前,保险销禁止拆除。
2、保险夹系机械手动限制保险,在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时,防止人为或机械等误启动灭火设备。非人工机械操作保险夹禁止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