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遗嘱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份额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未成年子女无人其他人养了,遗嘱就无效。如果还有其他人养,就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离婚时与母亲签订了协议,每月给女儿1300元抚养费。后父亲去世了,遗嘱未给女儿任何财产,女儿起诉遗嘱无效。父亲其他继承人表示愿意继续每月给1300直到成年。审理后认为女儿有妈妈养,且父亲的其他继承人愿意继续给抚养费,故遗嘱有效。
书节选:
对于钟某5是否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钟某5与朱某离婚时确定钟某1由朱某携带抚养,钟某5每月支付钟某1300元抚养费。即钟某1的生活来源为钟某5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和朱某应负担的抚养费。钟某5、钟某6去世时钟某1虽未成年,但钟某5的家人在其去世后一直均按生效的调解书内容支付钟某1的抚养费,保证钟某1的一部分生活来源。本院认定钟某1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符合客观事实。钟某1以未保留其必要份额主张遗嘱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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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还能鉴定民事行为能力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为因大儿子无法提供双方都认可的鉴定材料,故驳回大儿子对已去世母亲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
书节选:
关于被继承人冯母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根据《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应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刘大儿虽申请对冯母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基于冯母已去世,对已故者既往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应提供充分及双方均无异议的鉴定材料,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予以退案处理,则现无证据证实冯母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刘大儿就此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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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