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具有向公司返还6000万元款项及承担相应诉讼成本的义务,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参照执行回转程序予以直接执行,并认为原告新百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纠纷,待取得执行依据后,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观点网讯:12月18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于近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公告,2019年6月21日,公司与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主要判令公司向大世界公司支付赔偿款7788万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81125元,由新百公司负担43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49元,由大世界公司负担252725元,由新百公司负担471224元。在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
2019年7月,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由于新百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按照原生效判决内容已将7788万元款项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8475元支付给大世界公司,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收取6000万元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用无合法依据,应当向公司退回6000万元款项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用203928元(314917元-289464元+178475元)。
2020年12月,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大世界公司银行存款60331532元,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起相应价值的财产。
大世界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23年9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其作出的执行裁定,认为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与大世界公司的纠纷。
公司进行复议后,2023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4日向新百公司送达,维持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具有向公司返还6000万元款项及承担相应诉讼成本的义务,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参照执行回转程序予以直接执行,并认为原告新百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另行实体解决纠纷,待取得执行依据后,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请求判令大世界公司向公司返还款项60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用20.39万元;判令被告以6020.39万元为基数,向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29.3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7049.75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