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指标发放对象包括:经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以及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在周转指标使用和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销售二手小汽车超过6个月未出售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转出或者使用其他类型的小汽车指标登记该车辆。
观点网讯: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透露,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二手车交易和出口的决策部署,提高深圳市二手车流转效率,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稳健发展,方便市民更新车辆,拟增设周转指标。
观点新媒体获悉,《征求意见稿》提出,周转指标发放对象包括:经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以及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在周转指标使用和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销售二手小汽车超过6个月未出售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转出或者使用其他类型的小汽车指标登记该车辆。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出口小汽车,应该在30日内完成转移待出口登记。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相关企业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抵押贷款及其他变相融资的,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应当向相关贷款机构书面说明该车辆的登记性质。
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在场内静态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