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在具备什么条件以后。才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答: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可直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直接进行申请,获批后需要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包括原有20万元),并足额缴纳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4.增存质量保证金承诺书;5.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多少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多少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经营国内旅游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目前,文化和旅游部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纾困发展,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根据旅行社自行申请,实行100%暂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需要交纳质保金吗,需要交纳多少质保金?
答:需要,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可以设立服务网点吗?如果可以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划外设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网点。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可以随意选择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吗?
答:不可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灯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不得随意选择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新申请办理旅行社,都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申办旅行社业务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然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成都市旅行社许可证申请,核发旅游经营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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