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过z户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办理过z户,凭法z院生效判z决书和生效证明,就可以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z户手续,不需要对方配合。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在离婚时可对上述房屋协商处理。张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支付10万元给王某,在张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某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过z户到张某名下。
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z户的问题。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在十年内支付1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z户到张某名下,现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其请求王某办理共有份额过z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张某的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在十年内付清10万元,因王某一直拒绝提供收款账户,现张某在约定给付款项的期限内提起诉z讼,明确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一审开庭时未到协议约定给付的期限,故双方可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支付94000元,王某在张某付清款项后,协助张某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共有份额过z户给张某的手续。一审法z院以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张某请求王某办理过z户条件未成就,判z决驳回张某的诉z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签?
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避免约定无效的情况,提高协议的可执行性:
1、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2、协议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协议中分配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涉及他人的财产(比如:父母或孩子名下的财产);
4、不以离婚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5、不应涉及到婚z外情等道德层面评价的内容;
6、避免出现限制一方人身权利(如限制一方提出离婚、分居)的内容;
7、约定的财产情况必须明确具体,比如,不动产财产的表述应当写明坐落、权利人与权证号;
8、需要具体约定个人财产处分及共同财产划分、交付的方式。比如,若涉及不动产赠与及过户事宜的,应当约定具体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9、建议在协议中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反悔行为的后果进行约定,如约定:“若X方反悔,则以个人财产向另一方支付XX元补偿”,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对方反悔或减少协议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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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z院的判z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z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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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不肯过户可以起诉吗?
律师解答:可以。
离婚协议书系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双方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合同的角度说,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据此,夫妻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不可随意改变,夫妻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基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房屋赠与子女的,自房屋产权过户至受赠子女名下,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才履行完毕。综上,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的,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夫妻一方应履行约定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夫妻一方怠于履行该义务的,夫妻另一方有权提起诉z讼,请求其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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