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家人帮忙签的加盟合同,自己能作为原告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不能证明自己是合同实际履行人,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的父亲代其签订加盟合同,后又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履行加盟合同,终法z院认为张某主张自己是实际投资人,没有证据,驳回其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张某是否具备诉z讼主体资格问题。周某、张某、桑某酒店持有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等文件的落款处“乙方”签名位置增加了“张某”的签名,其目的是增加张某为投资人,但是天某酒店持有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等文件均没有“张某”的签名。《管理店投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合同,可以肯定周某与天某酒店签署合同时张某没有在上述合同中签名,按照周某、张某、桑某酒店的陈述,合同中“张某”签名是张某父亲吴某所签,而周某、张某、桑某酒店没有举证其增加张某为《管理店投资合同》投资人经得天某酒店的同意。因此,法z院认定周某、张某、桑某酒店未经天某酒店同意擅自在《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等文件的落款处“乙方”增加了“张某”的签名,双方各自持有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附件《管理直营手册》应以天某酒店持有的为有效合同。张某既非涉案《管理直营手册》的合同的签约主体,也不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所主张的诉z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z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z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故若要证明公司违约,必须提供其他违约证据。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
判z决书节选:
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朱某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z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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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公司发来的货物是三无产品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等,销售缺乏上述标识的产品的销售者将承担停止销售等法律责任。但具体能退多少费用,是否能赔偿开店损失,要视开店时间和具体案情而定,请咨询张律师。
判z决书节选:
其次,展某公司在吴某支付70000元款项后向吴某发送了36箱货物,根据(2017)粤惠惠城第X号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上述货物没有明确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合格证明等标识,展某公司为证明上述货物为合格产品提交的编号为X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显示已于涉案合同签订之前被申请注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前述货物为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合格产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等,销售缺乏上述标识的产品的销售者将承担停止销售等法律责任。第三,从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特点分析,被特许人旨在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获得已具备一定市场认可度的产品或服务,同时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及管理支持,由于展某公司于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了直接关系特许经营资源的相关信息,此后又未提供符合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的相关产品,足以致使吴某就使用“某娃娃”品牌进行经营的商业价值、市场风险等方面的判断产生误解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背离了吴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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