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资源条件。
1.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使用统一题库进行线上考试合格,设计人员的设计经历及业绩由鉴定评审机构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工作允许外委时,制造单位仍然应当具备专项条件中要求的生产设备;产品制造过程确不需要的设备可以不做要求,制造单位申请时应进行说明,鉴定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予以明确(例如,仅生产多层包扎容器的大型高压容器生产单位,不需要150mm卷板机,卷制能力满足产品需要即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特种设备许可作业人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由各地市特种设备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导致带来各各自为政,各考试标准不统一,各地监察机构对在考班组织和执行考试纪律等方面监督不够,由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素质带来影响。
(二)系统对接不畅。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的考试结果需与省局系统自动对接,发证信息经省局系统自动报送到总局的作业人员公示系统。而实践中部分地市局因各种原因系统对接不畅,导致发证信息不能及时公示。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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