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旅游业迎来了市场复苏,因此,部分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微信,朋友圈等渠道,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入境旅游;
(四)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成都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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