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市审批一个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的设立:
《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设立》第7条规定,申请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局旅游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同意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需要经营两年以上,无违规记录,向升级以上部门申请。
2、分支机构的设立:
依据《旅行社条例》,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再向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是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北京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大兴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昌平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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