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飘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形式组织演出的。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产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2024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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