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的如下材料:
①《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在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中填报并打印,②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③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④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未按时间和规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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